要知道的劳动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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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兵秣马意气风发
JOBRIGHTMAN
如你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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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实的生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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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年底跳槽季,无论是在满怀期待来入职的“打工人”,还是发放offer的HR,新的offer意味着新的开始。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拿到offer后,会有很多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疑问。青英选取了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来为各位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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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ffer违约金

 

问:求职者签了offer后可以不去报到吗?求职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可以不去报到,不需要支付违约金。Offer是求职者与招聘者关于是否同意入职安排的自由约定,属于要约。如企业方单方面撤销录用则需要向求职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求职者不需要赔偿。如果企业在offer上约定,求职者接受录用后违约需要支付赔偿金,属于无效约定。


 

      // 签订时

问: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合同时限如何约定?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就算有试用期,企业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同劳动者签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且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

 

 

      // 缴纳社保费

问:劳动者和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在一定期限后在进行缴纳?

 

 

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具有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与劳动者如有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属无效约定。

类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约定,也属无效。如劳动者已实际领取该款项,应退还企业后,双方再按各自缴费比例共同补缴。

 

 

      // 试用期被辞退

问:企业能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的;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铁饭碗?

 

依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促进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它并不是“终身制”,不能终止和解除,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企业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英文版劳动合同

问:英文版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英文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中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当下信息爆炸,网上各种声音及信息,同时不排除虚假法律案例。文章已经过青英法务审核,大家放心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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